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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多缴的税款可否抵缴查补的税款?

编辑:海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06-10

答: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另外,如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多缴后,还有第二种办法,那就是可以抵缴以后的应纳税额.当然这个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税〔2016〕36号第36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国税发[2009]79号十一条,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及时办理退税或经过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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